保险客户A女士,2019年8月投保重疾险,2020年11月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出院后提交材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客户A女士在投保前曾因胃炎、甲状腺结节在当地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了解了业务员展业情况,投保时业务员进行了询问,客户表示身体健康、无疾病史。投保人本人在投保健康告知书中做的选择回答,代理人详细讲解了保险条款、免责事项。因客户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情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最终做出了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客户后来进行过投诉,但保险公司维持了原结论。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是法律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公平性的一个手段。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如果不进行如实告知,出险后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甚至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做出了明确要求: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可见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